京平拆迁律师事和大家讲解一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方违约的一些情况及维权方法!
拆迁人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或者不经法定程序单方面改变安置协议,随意改变约定的安置地点、房屋结构等,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拆迁人违约责任。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以成本为计算基础,计算迟延履行滞纳金。

1、如果拆迁人单方面缩小约定安置面积,不能补足,则应按商品房价格向被拆迁人换算补偿。如拆迁人扩大约定的安置面积,超过的部分,拆迁人应负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如果拆迁人擅自改变楼层,能够按照约定楼层进行调整的,应予调整,但应由拆迁人以三楼为基准,每增加安置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百分之三,向被拆迁人或按市场商品房差价予以补偿。
3、如果拆迁人擅自改变约定安置地点,能够恢复原定地点的,按照原约定地点安置,不能按原定地点安置的,可以在原定地点安置。但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则可以责令拆迁人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或购买商品房予以安置。
4.如果拆迁人擅自改变安置房屋结构,能够按照原设计恢复原结构的,责令其恢复原结构,如被拆迁人不同意的话,则拆迁人应按原设计恢复原结构,重新安置原结构;
5.拆迁人或者未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赔偿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赔偿金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殊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拆迁人却将这一补偿安置房单独出卖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住房的,应当给予支持。如果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标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仅就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的约定,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注意违约责任和格式条款,签署过协议之后要关注拆迁方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