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
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监督申请书的撰写
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监督材料的提交
申请监督材料齐备是受理条件之一。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关于申请监督的方式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利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关于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以上是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的简要流程,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