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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养殖场违建时,出于当地政府的信任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不应该“一刀切”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8-23
  搞养殖的朋友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几年前,政府鼓励养殖,对养殖场建设大开绿灯,结果过了几年,又说养殖场是违建,必须拆除,老百姓是基于对当地政府的信任才建设养殖场,现在拆了又不给补偿,这合理吗?今天京平拆迁律师来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查处养殖场违建时,出于当地政府的信任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不应该“一刀切”

 

  姜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村里空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在空地上建设养殖场。十几年后,规划和国土部门认定姜先生的养殖场是违法占地建设项目,理由是该养殖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通知书》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张贴在涉案建筑物上。姜先生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分别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是,养殖场仍被镇政府全部拆除,姜先生又针对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拆除的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类别用途为农用地,其建设项目曾经过环保、国土部门的审批同意,规划部门未持异议,政府亦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该建设项目。当事人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建筑之前,还应充分考量该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其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明显不当。

  

查处养殖场违建时,出于当地政府的信任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不应该“一刀切”

 

  实践中,这类案件是很常见的,那么政府部门常说的违建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违建和常见的几种情形。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查处养殖场违建时,出于当地政府的信任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不应该“一刀切”

  几种常见的违建认定情形: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未经规划许可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过,行政机关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不宜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进而将该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否则将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者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审批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建设行为,不应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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