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以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为目的,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在规划的范围外私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此种现象不仅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耕地保护,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以租代征”在农村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形式。
二、“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
1、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与村委会交流,村委会动员农民出租集体土地,并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2、地方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地方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摆脱用地指标的限制,直接与农民签订租赁协议,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工程建设。
3、地方政府转租集体土地。地方政府在与农民签订租赁协议后,将土地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有的地方政府以加快经济建设为目的,违法为用地者提供担保。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民为了个人一时利益将自己土地出租给用地者进行非农业建设,很容易就土地破坏或租金问题发生纠纷。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村委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三、“以租代征”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也就是说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的承包合同就此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明确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农民朋友们可以主张这样的租地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要回自己的土地。
最后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遇到了这种情况,千万不要签订违法的以租代征协议。如果签了这样的租地协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启动法律救济程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