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签字了,还可以反悔吗?
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应该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并不代表已签订的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拆迁人能够证明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就可以不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况。认定合同无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五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合同双方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可撤销必须符合法定三种情况,1、因重大误解订立;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拥有撤销权。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相关规定,当拆迁补偿协议是因以下情形而签订的,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一)签字的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拆迁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行要求被拆迁人书面签字的,侵害了国家对土地、居民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协议;
(四)协议双方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的签订的补偿协议。例如在签署协议中,有些当事人不在家中,只有年迈的父母在家,当遇到征地拆迁时,拆迁方通过各种办法,让父母在补偿协议上代理子女签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
(五)签订的协议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或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如果有以上五种情形发生,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撤销或者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已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履行协议的,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谨慎对待面前的一纸协议,并在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千万不要盲目地签署补偿协议,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反复的确认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房面积、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