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中:2015年陆某某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某某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后院的搬迁事宜。陆某某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法院一审认为,强制拆除发生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街道办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房屋征收方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人民法院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