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的房屋在没有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被强行拆除了。于是,郭先生将某区人民政府作为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郭先生起诉的行政机关是错误的,于是告知郭先生变更被告,而郭先生拒绝变更。
最后郭先生申请了再审,该案件进行到了再审程序。郭先生再审称因某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区征收办)、某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某区征收中心)是某区政府的下属部门及受托单位,并非实际的拆迁主体。因此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受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某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而且就算强制拆除行为是某区征收办所为,某区人民政府也是适格的被告。因此自己将某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是正确的。
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包括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区征收办作为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某区征收中心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郭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某区征收办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某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再审申请。
结合该判例,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将其作为被告。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征收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浪费诉权,给自己带来不可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