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举报投诉行政机关不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案例等,起诉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与不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因此,举报投诉人如果能证明具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行政机关不处理投诉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就属于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
二、被告具有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被告需要适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该项职责为前提条件,且该职责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职责,而是具体职责。司法实践中,若法律法规等具体规定了或先行政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命令、行政协议等致使行政机关负有对外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则可认定行政机关具有某项法定职责。
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投诉举报人如果能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逾期未作答复,则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即可以起诉。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明确的行政诉讼请求一般要求原告指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什么法定职责,以及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还是限期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判决,还是限期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以及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