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二、申请流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组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机构完成联审工作。乡镇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乡镇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完成审查后乡镇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
根据乡镇各机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附件5),鼓励地方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通知》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流程。文件的出台对于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指导作用。农民朋友们可以比照《通知》内容进行宅基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