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不同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应区别对待。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而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应当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了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的居住也受到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当婚前房屋面临被拆迁时,我们应该明确,这笔拆迁补偿款,并不是完全地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也并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