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第十七中学教师姚老师,因在职称评定事件中,得分位居第二,但在最后的民主投票的过程中被反超,最终失去了资格。便通过网络反映职称评审不公,之后山阳区教育局则发布通报,称评审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看到通报内容后,姚老师就向山阳区教育局邮寄了申诉书,因在三十日内没有收到答复,于是姚老师一纸诉状将教育局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就在整个事件已经走到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山阳区教育局竟直接对姚老师做出了处分,免去其班主任职务,责令删除不实言论,深刻检查,并责令其停课配合调查。
姚老师起诉到法院之后,在一审庭审过后的当天,山阳区教育局局长则被免职了。即使是这样,事情发展到最后,一审法院却做出了裁定,驳回了姚老师的起诉。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教师职称评审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范畴。当地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范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姚老师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拿到一审判决后,姚老师随即递交了二审上诉书,目前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看到判决结果后,我们可以看出,从启动诉讼程序,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到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该案件中姚老师请求确认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一直没有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本案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而姚老师在三十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又因为姚老师是根据国家法律《教师法》提出的申诉,不是根据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而当法律与行政法规有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即法律。因此姚老师对于山阳区教育局的不予处理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最后,姚老师表示会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姚老师的事件最后会发展成怎样的局面,案件会不会继续进行。但是,至少现在该事件已经引起不小的反响了。其实,我们不应该只关注到案件的胜或者败,应该通过姚老师起诉山阳区教育局的这一行为,关注到行政案件中,对于立案、受理是怎么规定的,从而更多的关注到行政案件的本身。不过,抛开案件的胜诉与否,教育作为关系国家根本的大事,我们还是多一些尽可能的公平,让老师们能够安心的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