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被告资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2、明确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实践中,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往往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职能部门据此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此种情形下,应当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4、明确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资格确定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实际履行该职责职能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能。基于上述规定,《被告资格规定》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5、明确人民法院释明义务。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被告资格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释明义务。
二、《申请再审规定》全文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为了切实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申请再审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七种情形: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
2、明确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对于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并未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实质性化解纠纷。基于此,《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3、明确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4、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在“十四五”规划开局,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际,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