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当事人是河南省洛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0月,当事人的该房屋被强制拆除。通过启动法律程序,当事人得知,该强拆行为系当地区政府所为,同时法院判决确认了区政府对当事人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随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回复函》,当事人认为该《回复函》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回复函》,依法判令区政府对其被毁灭的房屋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对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项目、数额、受损害的事实依据,并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与其在先行行政赔偿程序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具有一致性,因此,再对行政机关先行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作出评判已无必要。
据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虽然被确认违法了,但是当事人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针对该《回复函》当事人可否提起诉讼呢,再审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因为该《回复函》实际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的不予赔偿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回复函》的同时,一并提出了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
所以,针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文件,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分析,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拿到自己的合法补偿,在这期间,您如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防错过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