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机构如何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时候是由我们被征收人先来协商选择,在不能选择的情况下,征收单位才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选择。
房屋评估机构是如何进行评估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也可能是由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但是有的地方是由建设公司进行委托,而非征收部门,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体现出估价的方法,大部分情况是对比同片区、同类型、同面积的市场房价,并且参考房屋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设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来确定补偿的价格。
房屋评估价格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是以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但是前提是应当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就要依法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样的情况下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征收工作并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因此,对于征收评估的时点就应当结合《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中有关“公平补偿”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单一的认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就是评估时点。那么什么情况下不能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也就是说,从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一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无正当理由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原因的情况下就不能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如果是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而在这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之前的时点进行补偿会导致被征收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不能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
对于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只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到征收的各个阶段中,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制约征收方,才能离合理补偿更进一步。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复杂多样的,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办,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以帮您制定最合适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