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实际情况,有序的进行村庄规划编制。
依据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把农村的发展与城市结合起来,需全面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在国土村庄规划中,要合理优化村庄布局,考虑到县、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节奏不同,从而要求区别开来。其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村庄发展需求,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建筑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已经实施村庄撤并的,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最后,要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中一切都以第三次国土调查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并根据村庄之间的差异化来确定村庄规划的深度和广度。
二、根据原有范围,要充分的尊重已形成的自然地理格局。
现有地貌是在大自然环境下不断形成的,已有的自然地理格局要接纳认可。要在保护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要对耕地实施全面的保护,耕地农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要细化落实;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规划好村庄边界,保护好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三、结合城乡发展,要严格的区分县域城镇村庄规划。
城乡发展不同,在整体的规划发展中要优化功能布局。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除了那些可以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其它的都要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区。而乡村则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房屋建设要集中,旧有宅基地要充分利用,要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公共设施,提高乡村的资源利用率。
四、尊重村民意愿,要认真的听取村民意见反映其诉求。
村庄规划涉及到的是村民的最基本的利益,村民是规划工作中的重心,因此要给村民充分发言的机会,《意见》明确表明了这一要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都要听取村民的意见,反映村民的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以便村民更好的了解和查询规划和管控的要求。而对于拟要合村并居的村庄,也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农民“上楼”,不能蛮干更不能强迫实施。
五、加强规划监督,要不断的监督和实施评估。
村庄规划已经批准后,要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来作为后续的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的依据。在规划实施中,也要五年开展实施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而上位规划调整的,相应的村庄规划也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同时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还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意见》的发布为村庄规划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它不仅将村庄规划中的工作更细化,也为当前正在进行的村庄规划中已经出现并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今后的村庄规划工作的实施也要以此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意见》的最后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