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郑先生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在其自家5.5亩承包地上种植蓝莓。因某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方对铁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郑先生的上述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关于征地补偿事宜,但因双方争议过大,未能达成一致。其后,征收方为了不影响铁路施工进程,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存入郑先生存折后,将蓝莓树全部强制清除。
郑先生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并未领取上述补偿款,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郑先生的经济损失。
征收方却辩称,首先,本案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先行协调,协调不成再向黑龙江省政府申请裁决,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范围。其次,郑先生在基本农田种植蓝莓,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规定,因此,征收方只能按农作物给予补偿,而不能按经济作物补偿,现各项补偿款已全额给付,郑先生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先生主张征收方强制清除其种植蓝莓的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非是对征收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属于法院行政受案范围。而征收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强制清除行为履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应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对郑先生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基本农田除了种植粮食作物外,可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但不得破坏土壤耕作层,但征收方未能证明郑先生种植蓝莓破坏了土壤耕作层,因此其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清除郑先生种植的蓝莓的行为违法,并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判决征收方赔偿郑先生的损失。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未依法合理补偿,就将土地上的作物清表,类似于违法强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相关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本案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其辛辛苦苦种植培育出来的蓝莓树,最终获得了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