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经贸公司有一处钢混结构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18.61平方米,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因当地某项目改造工程,该公司的上述房屋在公告的拆迁范围内,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因犯罪正在服刑期,公司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后陈某因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获悉房屋被拆后,公司向征收方提交《动迁赔偿申请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公司又向征收方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征收方以房屋已灭失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通知书》。
在律师的帮助下,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征收方赔偿损失及利息。
征收方辩称,公司起诉已超起诉期限,公司最迟在2016年7月6日提交申请书时既已知道其房屋被拆除,但双方对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强制拆迁及赔偿事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述其知道被诉拆除行为的时间为2016年6月,扣除其与行政机关协商的时间,于2018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征收方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此外,征收方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未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因此,应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贸公司房屋损失、装修补偿金及利息损失(自2001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间,如果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或拆除行为存在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起诉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提醒广大拆迁户,切记不可错过提起复议、诉讼救济的期限,如果征收拆迁行为损害到自身的利益,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本案的情况相对特殊,但幸好及时咨询了律师并维权,否则,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就会被阻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