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列举的第五种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该条明确其属于因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之一。但因成片开发建设既可以包括公益性用地也可以包括经营性用地,没有量化标准,究竟怎样才算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在法规的具体执行中还无法明确这一点。在此基础上,该《标准》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定义。“成片开发”: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作出的具体要求
1、前提: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提出申请。
3、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论证。
4、监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三、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不同用地的比例限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更加符合了土地征收公益性原则,有力的限制了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农民土地大规模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形。
四、明确了禁止“成片开发”的四种情形,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已开发连续2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一以贯之新《土地管理法》提倡土地征收开发遵守节约用地的做法。
可以看出,该《标准》更加明确了成片征收农民土地程序上的严格性,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征收拆迁的各个环节,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