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湖南省某村村民,于1981年建设一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42.61平方米,后来通过分家方式将上述房屋分给儿子李二。因公路建设项目需要,2017年10月20日,征收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李先生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涉案老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同年12月15日,征收方与李二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李先生表示,征收方在其儿子李二仅仅领取部分补偿款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而且在强拆时,房屋内还有古董楠木床、木凳等物品尚未搬出,于是,他就上前阻止,在这过程中被多名工作人员共同殴打致伤,这给他和他的家人带来了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后李先生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制作了笔录。当日,李先生到医院门诊治疗,随后在该院住院治疗。
2019年1月14日,李先生不服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便以李二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李二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4日,李先生以其在拆迁过程中受殴打致伤,存放在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受到损坏为由,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屋内物品损失等。
征收方辩称,李先生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起诉主体不适格,且涉案房屋拆除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李先生于2019年5月14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过起诉期限,此外李先生诉称的人身损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二,但涉案房屋内的家具、物品所有权人为李先生,因此李先生与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李先生最初是以儿子李二的名义起诉,经法庭释明后另行起诉,由于尚处于起诉期限内,故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另外法院在另案判决中已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且判决已经生效,故不应再就该强制拆除行为重复进行合法性审查;李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认定李先生的致伤结果与征收方的拆迁行为相关联,因此征收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的起诉,判决征收方赔偿李先生的屋内物品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征收方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在征收拆迁中遇到暴力强拆,首先被征收人要理性表达诉求,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事后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