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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腾空房屋,拆除房屋属村民自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0-29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村民很气愤,第一时间请律师维权,通过复议和诉讼撤销了征地文件,随后又向法院诉强拆行为违法;征收方提供村委会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称村民事先腾空了房屋,拆除是村民自愿配合的……今天,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解读当村民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维权?

  事先腾空房屋,拆除房屋属村民自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李女士在河南省某村建有一栋房屋,并在该房屋居住多年。2018年11月5日,征收方作出《关于XX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年12月4日,征收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李女士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2019年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对李女士所在村14.6公顷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2019年2月21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并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李女士的房屋所在土地在上述通告及批复征收范围之内,征收过程中,由于李女士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征收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拒绝签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4月25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李女士第一时间就维权事宜咨询了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通过诉讼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关于XX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随后,李女士又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2019年9月3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关于XX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019年9月26日,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事先腾空房屋,拆除房屋属村民自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征收方辩称,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并将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件进行张贴公示,程序合法;对李女士涉案房屋实施拆迁系双方配合下的正常拆除,且在拆迁行为实施前,李女士已将房屋腾空。对此,征收方提供了村委会的拆迁情况说明及街道办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缺少出具人签字,证据形式不合法;街道办作为征收方的派出机构,街道办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力较低,因此,对于两份情况说明均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还认为,涉案征收批复文件及房屋征收通告均已被撤销,征收方实施征收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征收方在相关部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没有达成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事先腾空房屋,拆除房屋属村民自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表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具备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方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通过复议及诉讼,撤销了涉案土地征收文件,在本案中,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为李女士后续申请赔偿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建议广大村民在遭遇强迁时,像李女士一样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帮助维权。”该京平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