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林某在河南省某市自建六层建筑一栋,并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李先生从林某处购买该建筑中的一套房屋,面积123.52平方米,同年10月21日,李先生办理了过户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后在该房屋居住多年。2019年8月1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林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以林某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为由,决定撤销林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9月3日,征收方发布《关于XX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上述涉案房屋所在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2019年10月13日,在未依法对李先生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不服,委托了律师以拆房屋行为违法及要求行政赔偿为由,分别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以及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李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行政赔偿诉讼,征收方辩称,李先生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时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材料,是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的产权登记,案外人林某涉案自建房的总房产证已被撤销,李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亦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李先生对涉案房屋并不具有合法权益。并且涉案房屋在拆除时经审查核实,林某系实际物权所有人,虽然涉案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物,但事实上征收方已与物权所有人林某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综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认为,案外人林某在办理房产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的手续都经过了行政机关的认真审核,现在征收方认为房屋登记材料系伪造没有事实依据,况且也与本案无关。李先生持有合法的房产证,征收方应当和李先生单独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就对房屋强制拆除,显然违法。
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未经补偿便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判决确认违法。虽然涉案自建房的总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因违法已被撤销,但李先生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并未被否定,且征收方并未依法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因此,对于因违法强拆所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征收方负有全面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李先生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方应当积极与被征收人协商,就选择房屋安置或者是货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征收方以拆违手段强拆时,律师可运用其专业法律知识为被征收人争取最大利益。”京平拆迁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