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李女士的父亲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李女士与两个哥哥李大、李二就该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李女士、李大及李二三人均等继承。
2018年8月24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9月2日,征收方将评估报告、补偿测算表、公示通知签收单送达给李女士、李大及李二后,征收方与李大、李二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因为李女士三人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存在争议,故涉案房屋的全部款项被冻结,暂未发放。2018年9月28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拆除。
李女士不服,诉至法院,称其房屋签订协议后未能及时收到补偿款,因此就涉案房屋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其后遭到断水断电,使房屋无法使用,只能搬离房屋另行租房。而征收方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因李大、李二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两人参加诉讼。
征收方辩称,李女士三兄妹对涉案房屋征收拆迁均无异议,李女士对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亦无异议,根据案涉项目征收规定,在限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征收方给予合计3万元的奖励,为得到该奖励,李大、李二均强烈要求搁置与李女士的争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
征收方还表示,因考虑李大、李二的强烈要求和所占涉案房屋三分之二较大份额,就与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拆除了涉案房屋。发生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是李女士三方之间的继承纠纷。征收方同意按该三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结果,向该三人支付各自应得补偿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依法属于李大、李二与李女士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共有人并没有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字认可,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故征收方以与李大、李二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继承关系等形成的共有房屋,在房产没有分割之前,依法属于共同共有。本案中,部分共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且协议签订之后未得到其追认,该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共有房屋征收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