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安徽某市拥有一套714.8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货物运输业务。2018年7月27日,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该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属于征收对象。
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21日,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即对该公司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进行价格评估,作出征收补偿估价报告。该公司认为评估机构对其估价标准太低,仅为该项目段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货币安置基准价为的五分之一多一点,而且其房屋属于商业办公用房,市场价格应该更高。该公司对此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但评估机关复核后维持原评估结果。
因分歧太大,该公司与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月14日,征收方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及权证的移交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该公司拒不搬迁,2019年2月19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该公司在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维权。律师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均没有届满时,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违法拆迁房屋,属违法拆迁行为,并且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亦违法,故律师建议同时对违法拆迁行为及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随后,该公司针对征收方的违法拆迁行为向法院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之后,该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提供房地产权证平面图、入户测绘图、附着物登记表、被征收房屋图片、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评估公司入户勘查后,对房屋及装潢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依法作出评估报告并送达。虽然该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但其在评估结果被维持后,并没有依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故案涉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征收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系通过协商或随机方式选定,故征收方确定评估机构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该评估机构作出的征收补偿估价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征收补偿依据,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系主要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该案,京平出去律师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由被征收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主要证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估价过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未得到保障,应及时咨询律师,采取维权措施。”该律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