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在云南某乡有一个民族文化山庄,为建设某公路项目,征收方将程女士名下的民族文化山庄列入征收范围内。程女士认为征收补偿价格过低,在签约期内与征收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9月30日,征收方对程女士的山庄作出《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同年10月1日送达。其后,征收方以“征收补偿数额适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错误”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制作了《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案涉山庄实施征收,征收补偿数额按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重新核算,于10月17日向程女士送达,程女士拒绝签收,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程女士不服,向律师咨询, 2019年10月21日,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
程女士主张,山庄并不阻碍案涉公路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合法,案涉《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辩称,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对案涉山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尽管征收方在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错误地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但征收方已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征收方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补偿合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征收方提交的证据中的评估明细表,程女士认为,该明细表不能代替评估报告,且该表中缺少实地勘察的情况,缺少评估人员实地勘察的签字以及征收方确认的签字,因此,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法院认为,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相关征收标准进行了改变,程女士有权对新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鉴定,但征收方未告知有关救济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征收方已向程女士送达了新作出的补偿评估明细表;征收方提交的评估明细表仅有公章,没有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因此,程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相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征收而被减损,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不合法不合理,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