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郑女士在河南某市的房屋将被征收,她认为拆迁方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女士表示,包括她在内的一些居民拒绝签约后,拆迁人员多次采取堵路等行为逼迫包括她之内的居民搬迁。
2018年8月15日,拆迁方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郑女士房屋所在楼房主体结构严重损坏,安全性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抓紧进行整体拆除。
其后,街道办以手机短信、微信、上门等方式对包括郑女士在内的部分未搬离人员送达了《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2018年8月30日,拆迁方封锁小区,禁止居民进入,2018年9月1日,他们的房屋被拆除。
郑女士不服,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拆迁方先拆迁后办理征收手续,未经补偿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其后,郑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拆迁方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方辩称,案涉房屋是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其拆除房屋的行为依法有据。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位于国有土地改造拆迁范围内,拆迁方未与郑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即以危房的名义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程序违法,拆迁方应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强制拆除郑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认为,即使案涉楼房确实为危房,拆迁方在进行拆除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危房”不是拆迁方实施拆除行为的唯一条件。“征收拆迁中,如遇到上述此种情况,被拆迁人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