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征收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市内某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陈先生的别墅在征收范围内。
2016年5月3日,征收机关对《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后,征收机关委托某评估公司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陈先生认为评估结果过低,拒绝签收评估报告。
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陈先生收件后拒签。之后征收机关在征收片区将《补偿决定》进行公示。
陈先生认为其所处的小区是别墅区,环境优良,不属于旧城区范畴更不属于城中村,《补偿决定》确定的征收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随后陈先生聘请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收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
征收机关辩称,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遂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因此该决定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对陈先生原有证载建筑面积为444.57㎡的房屋,仅提供两套各131.63㎡合计263.26㎡安置房,其他房产仅给予货币补偿,结合房地产价格的市场波动情况,此种补偿方案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拆迁后生活水平将下降,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求助律师进行维权。”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