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城建办却称,不管拆迁补偿协议上是不是王先生本人的签字,都没有实际影响。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拆迁指挥部作出承诺事后补偿到位的《情况说明》,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1.王先生表示,2018 年年初,因道路升级改造需要拆掉他的修理铺。由于项目任务紧,拆迁指挥部动员王先生先行拆除,并出具了一份 《情况说明》,承诺事后对他补偿到位。
京平律师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必须由征收部门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以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利拒绝搬迁。
本案中,征收指挥部作出的《情况说明》中关于“指挥部在王先生履行承诺拆除清理结束后,立即对该户所有的损失按实评估,在3月15日前补偿到位”,明显违背了《征补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属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为违法的。
2.在接受采访时,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征收办下属职工的冒签行为是城建办指使的,并解释是“为了图省事,才冒签的;出于好心,把你钱早点拿到位”。城建办称,征收补偿价格是经过评估的,不管征收补偿协议上是不是王先生本人的签字,都没有实际影响。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述冒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另外,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拆迁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该案中,拆迁公司职工冒王先生之名代签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由拆迁公司的上级单位拆迁办承担后果。
3.报道显示,本案中的王先生在维权时尝试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这种维权方式是否可取?
京平律师建议,虽然王先生的遭遇受到了媒体的关注,但这只能代表个案,并不建议被征收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权。通过信访程序,当事人不一定有机会去陈述自己的观点,而且信访很容易耽误了诉讼和复议的期限。在诉讼或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相关的程序中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一审、二审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对此,京平律师提醒大家,采用“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拆迁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因此,当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易签字!
如果遇到拆迁问题,无论是拆迁补偿不合理,还是征收方的程序违法,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大家只要积极收集征收方违法拆迁的证据,汇集整理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