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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15

  “人生还有几个10年?”

  近日,一则新闻刷屏:连云港一批回迁户十年未被安置,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楼盘濒临烂尾,过渡费被停发,十年来念念不忘的房子,竟被开发商拿去抵押。

  这批回迁户应当何去何从?

  

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安居乐业,是中国人不变的情怀。在遇到拆迁时,许多被征收人都会选择“以旧房换新房”的补偿方式,期盼着早日入住新房,过上幸福安稳的日子。但是实际上,征地拆迁后迟迟得不到安置、房屋质量不合格、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屡屡发生。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将结合咨询和办案经验,盘点征地拆迁中有关安置房的种种套路,以此来帮助大家规避风险、合理维权。

  如何判断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风险?

  产权置换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实践中安置房的质量安全成为关注重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把关安置房建筑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被征收人也要积极查询建筑单位资质信息,双重保障安置房建设安全问题。

  被征收人除了关注征收方的合法性问题之外,还要关注开发商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是否有取得全部审批手续的实力。如果开发商此前就"劣迹斑斑",被征收人一定要警惕并慎重选择安置房!

  那么,我们如何判断建筑单位是否具有一定的资质呢?下面,京平律师手把手教您如何操作。

  【名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

  http://jzsc.mohurd.gov.cn/

  【操作方法】

  1、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大家俗称为“四库一平台”。

  2、在搜索框内搜索你想要了解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该网站可以查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等资质证书编号及业务范围,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具有从事建筑业资格。

  安置房套路防范指南

  1、安置房是否存在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也称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指归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不能使老百姓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房屋面积有多大,就应该给予多少补偿。倘若您家的房屋原来没有进行公摊,而给安置的房屋有了公摊,那么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将间接导致房屋的居住面积降低,生活居住水平下降了,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一些地方就公摊面积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如《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京平律师建议大家:在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安置房究竟有没有公摊?是怎样计算拆一还一,公摊是不是被计算在内了?一定要把交房时间和房屋面积详细具体地写在拆迁补偿协议里,否则将加大后续维权成本。

  2、安置房无法办理房产证?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

  如果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中对办证事项有约定,就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对办证事项无约定,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京平律师建议大家:首先,在选择安置房前,要提前问清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土地所有权性质等信息。其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该写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层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协议中对安置房的约定不够明确,交付日期不够具体,不要轻易签协议。

  3、逾期交房了,怎么办?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要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是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去追究征收方的责任的。

  

回迁十年未获拆迁补偿安置房,开放商欲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其次,如果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日期,被征收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因此,协议的履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征收方未按照协议履行、无履行能力的时候,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