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连打87件行政诉讼官司,近三年内共提起185次行政诉讼,前不久,江苏一名被拆迁户的维权行为在当地引发热议。
法院认为,这类原告在短期内提起大量的无事实根据的诉讼,属于典型的滥诉,审理后裁定驳回部分起诉。
对此,一些被拆迁户很想知道:哪些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起诉?
本文中京平拆迁律师抛砖引玉,以违法拆迁诉讼案件中原告资格审查为引子,漫谈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案件的司法审查。
一、谁有资格“告”?
房屋被违法拆迁,两类人有资格提起诉讼:
1.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比如房屋的居住者、购买人、承租人等。
二、有权“告”的前提是什么?
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即有利害关系。
具体来讲,主要分为:
1.违法拆迁行为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有权提起诉讼。
2.客体房屋归于消灭→房屋居住者、购买人、承租人等权益受到侵害→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和违法拆迁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
比如:用于经营的房屋被拆除,承租人的经营设施、经营利益等存在遭受违法拆迁行为损害的可能。这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合法经营的承租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哪些情况下去“告”,可能会被驳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拆迁户如果已经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也领了拆迁补偿款,则认为是已经履行了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房屋的居住者、购买人、承租人等实际权利人,都丧失了房屋权益,不再是违法拆迁的利害关系人。
四、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本文开篇所述的这名被拆迁户,起初以违建被拆、承包地被占用等为由,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当地法院驳回并界定为滥诉;后来又以其他理由将所在乡镇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当地法院行政审判人员表示,其在短期内提起大量的无事实根据的诉讼,属于典型的滥诉。
那么,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有以下10种常见情形:
被拆迁户遭遇违法拆迁,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寻回公道,是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实践中,被拆迁户以其认为的违法拆迁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却并非“广撒网”就能“多捞鱼”。
首先,人民法院会对原告资格、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起诉期限、受案范围、被告是否适格等事项进行程序审查。然后,再对被征收房屋违法拆迁主体的确定、违法拆迁程序的实施、违法拆迁的赔偿、属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可以说,被拆迁户依法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如果被拆迁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没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等缘由而被驳回起诉,很可能会因此耽搁时间而错失最佳的维权时机,从而影响全盘格局。因此,建议广大被拆迁户在面对权益受损时理性思考,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出击,更有利于您争取合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