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受旧观念影响,不少人都认为“外嫁女”既然已经嫁出去了,在征地拆迁时,就不应该再回来分村里的集体财产。可偏偏就是有一些“外嫁女”对此不服,相继提起诉讼,认为村小组的分配方案侵害自己权益,或者换句话说,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自己应该“有份儿”!
近日海口又有“外嫁女儿”拿不到征拆迁地补偿款,不得不用法律武器维权。
“我虽然嫁出去,但户口还一直留在村里未迁出,有承包地,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款我也应该有份,但村小组开会商讨分配方案,就直接表决不给我们‘外嫁女’!”2019年4月12日,海口美兰区灵山村委会一村小组“外嫁女”小芦(化名)在接受《南国都市报》采访时,立场坚定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种安排不合理!”
其实早在前些年就有“外嫁女”因拿不到征地拆迁补偿款“状告娘家”。
比如2009年天水麦积区马跑泉镇的15名“外嫁女”因娘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本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中反对“外嫁女”享有分配权,迫不得已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6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大屋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19名“外嫁女”一起提起上诉,联合状告村委会。
对此,各地村小组给出的解释几乎如出一辙:“这是村里一直以来的观念和习俗,大家认为嫁出去了,就不应该再回来分村里的公共财产。在开村民大会时,绝大部分的人是这样投票的,都有签名条留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面是“外嫁女”户口并未迁出的事实,另一面是村小组通过开会商讨或投票后得出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决定,“外嫁女”和村小组之间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说到底,究竟谁更有理呢?
相信有不少正面临相似处境的“外嫁女”都迫切地想要知道:“外嫁女”到底能不能拿到征地拆迁补偿款?
其实这些年来“外嫁女”因拿不到征地拆迁补偿款状告“娘家”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已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2019年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京平拆迁律师也频频通过抖音和微信公众号向全国各地的“外嫁女们”普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妇女外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分配承包地的,她在娘家的承包地不能被收回。
因此,当娘家的承包地被征收时,“外嫁女”有权利获得征收补偿款。
相对而言,通过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和民约虽然具有公约的性质,能够对村内事务作出特殊约定,但村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村规的方式限制“外嫁女”获得补偿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从地方上的规定来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至此,关于海口“外嫁女”小芦究竟能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最终拿到合理征地拆迁补偿款,你,有谱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