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本来就是个麻烦事。如果家中老人去世,那可能又会多一些麻烦。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即待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范围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生的补偿范围的三部分中只有第二部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会涉及到需要安置的人员的数量,征收补偿数额可能会因为家中老人去世而减少。
对于第一和第三部分,即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并不会因为家中老人去世导致征收补偿数额减少。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货币补偿的补偿范围也包括三部分:
1.房屋的重建成新价;
2.宅基地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此项中的宅基地补偿并不会直接给村民,因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因此这部分的征收补偿会直接给村集体);
3.搬迁所需的必要费用:即因搬迁、临时安置所需费用,房屋的内外设施、装修费用等。
也就是说,即使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除了第三项搬迁费用外,另外两部分补偿费用也和房屋中具体的人数没有关系。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费用中因人数变化影响的部分主要是搬迁、临时安置部分的费用。
针对这部分费用,家中若有老人在拆迁过程中去世,本该属于老人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能够得到,要分阶段来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老人去世
《补偿安置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若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合同无效的事由,则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若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了老人的安置名额,即使老人去世,原有的《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进行变更,双方还是应该按照原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拆迁人还是能够得到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款项。
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老人去世
这种情形下,首先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确定了继承人及相应的继承份额后由新的所有权人与有关部门进行谈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办理拆迁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