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门面房、养殖场等通常都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拆迁会导致无法经营,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这类拆迁补偿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但是,对于商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给了拆迁方较大的自行决定空间,而近年来,环保整治、禁养令出台,也导致不少养殖场面临拆迁或关闭,涉及到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部分也常常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实践中补偿计算不合理的情况也很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对于停产停业损失,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具体衡量。常见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3、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比。如《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5、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如《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6、按照经营面积计算。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