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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改了!农民最新福利:地能换钱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24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修改,今天京平律师就针对其中几项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进行解释:

  

  壹、关于承包地流转

  法条

  1、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律师解读

  此条修改,一方面保证农民承包土地,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经营权得到保障。土地流转之后,土地的经营权人,在土地流转的期限之内,能够享受到承包土地的生产权益,而且还可以享受到土地流转期限内的土地收益权。在对经营权进行调整后,如果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在流转的期限之内,土地的相关权益就不属于自己了,谁实际经营就属于谁。

  贰、关于承包地用途

  法条

  1、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咨询中很多当事人都在耕地上建房,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也再次强调了类似问题,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第三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同意,能够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的要求;换句话来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直接等价成一定的金钱额度。另外农民朋友要注意土地流转后,如果对方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弃耕2年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那么作为承包方的“你”可以终止合同,把土地收回来,而且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叁、关于家庭成员权利

  法条

  1、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解读

  此项修订主要是为了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一直存在,针对这个问题,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突出强调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只要证上有了名字的农村妇女,权益就可以获得保障。

  

  肆、关于承包期

  法条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律师解读

  按照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也就是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但是,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将在2027年,土地承包关系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个规定一出台,对于有地农民来说,无疑是个大好消息;但是,对于无地农民来说,则意味着自己重新获得土地分配的机会越来越小了。因为国家提出,在延长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要维持现有土地关系稳定,轻易不能打乱重分,除非获得当地2/3以上村民的支持,方可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伍、关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

  法条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律师解读

  近些年许多农民选择进城打工,甚至在城市中落户,大家也都会担心,时间长了,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地会不会被村集体收回。这次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明确保障了这一类农民的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也就是说,农民朋友可以大胆进城生活,除非农民自愿,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收回农民土地。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从各个方面对农民权益予以保障。法律制度层面,“上层建筑”得以建立。但是真正落实又是另一回事,如何落实、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才是广大农民最关注的。每一项新法出台在落实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至少能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农民的相应权益遭到损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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