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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不失地、进城能留地、妇女能分地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02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经历了近15个年头。这些年,农民进城务工增多、土地流转加速、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涌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修法,势在必行,且正当其时。

  

  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承包期延长、三权分置、承包地调整、收回等进行明确。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等,委员们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和进城落户农户的相关权益等规定。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1、增设土地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但不同于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今,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换,从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并且,站在农民的角度来看,流转土地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失去土地。

  2、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直接提及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的一些规定继续保留。同时,突出强调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应依法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对比原《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在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农户自愿选择的权利,其可以选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其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