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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以生钱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新亮点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01

  “面朝黄土背朝天”,“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土里刨食”,相信这些语句大家都不陌生,在勾勒出农民辛勤劳作图画的同时,也体现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产资料的重要性。民以食为天,土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与保障,粮食生产离不开土地这铺“温床”,农民的家庭生活、经济来源都离不开土地。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一年之前,即2017年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相隔一年,提交二审,修改如此谨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视,那么其中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之一:“三权分置”保障权益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采取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一直以来,家庭承包被认为既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如何实现兼顾,成为关注的焦点。

  进城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其他人获取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这样,就有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民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承包地还是不是我的?经营别人的土地,土地收益该归谁?土地经营权可否抵押贷款?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何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信心,保障他们的经营预期,让他们放心投入搞生产?这次草案修改,对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予以明确。

  1、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草案明确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草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4、草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5、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经营权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也就是说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6、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为的除外。

  

  可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是推进三权分置的关键所在。所以,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民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亮点之二:“土地不再以人口变动而调整!”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制度是采用了家庭承包制为原则,所以土地是以家庭承包为单位,而不是以人口为单位,现阶段随着农村以及城市的发展,农村居民的人口流动量非常大,有的家庭人多地少,而有的家庭却人少地多。

  这就出现了许多农村家庭人地不平衡等问题,从而也引发了许多农民的不满,甚至部分农民希望能够重新对土地进行调整,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因为人口的变动进行土地调整,极有可能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对当前土地确权、土地三权分置等政策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国家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二审时就明确指出,“土地不再以人口变动而调整!”

  

  修正案草案为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同时对土地承包期届满延长等内容也作了规定,更符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激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