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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原则!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8-08

  征地拆迁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这是对被征迁人的保护。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有力捍卫了此原则,给了广大被征迁人一个充足的理由去拒绝交房交地,那就是——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最高院案例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原则!

  典型案例简介:

  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服,被征收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太原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于2014年4月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安业公司700余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业公司对此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业公司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本案后,认为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最重要的是一直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遂改判:确认《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院案例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原则!

  最高院释案: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本案最高法院改判的原因在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

  京平律师认为所谓公平补偿是指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面补偿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遭受的损失,保障其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而所谓及时补偿是指在征收土地、房屋时,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决定生效后,征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最高院案例明确征收拆迁补偿原则!

  最高院明确:

  征收补偿不解决好,你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土地!

  在该案判决的最后,最高法院特别强调,“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可见,最高法在该案判决中明确了这样的一个裁判要旨: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对于广大被征迁人来说,该裁判要旨无疑给了大家一个拒绝交房的有力理由,补偿都未依法解决,何谈让我们交出房子呢?此时的拒绝交房交地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大家不要在受到非法恐吓后草率搬离房屋,一定要守好房子,并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