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想少给拆迁补偿本来是不占理的事,但常常通过“认定违建”的方式反客为主,让拆迁户有苦说不出,我们该如何破解?
很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当时也没有人管,拆迁来了就被扣上违建的帽子。
拆迁方找到我们的软肋,然后假惺惺地送上好意:“你看你的房子都没有证,如果按照违建处理,那就是什么补偿也没有,不如就按照这个补偿签字,还能拿到一些钱。”
有的拆迁户自感理亏,觉得拆迁方说的很有道理,就无奈签字。
但事实并非如此,浙江省嘉兴市的黄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困境,在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段悦秋律师的协助下,见招拆招,突围而出,为自己的维权去除了一大拦路虎。

一、拆迁补偿谈判未定,欲施违建之计
黄先生2006年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拆迁开始后,黄先生没有与拆迁方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拆迁方就“另辟蹊径”,想要将黄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来拆除。
2017年11月,镇人民政府作出《××镇人民政府乡村违法建筑认定书》并于同日将其送达黄先生。
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对黄先生的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并非可以随意而为,政府部门的行为也不能越出法律的边界。
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应给予3天的陈述、申辩期,而镇人民政府在对黄先生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中给予的申辩期仅为1天,属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
京平律师指导黄先生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违法建筑认定书。

二、违建认定风波未平,非法违法拆迁又来袭
面对黄先生的复议申请,拆迁方不知收敛,愈加嚣张。
就在前述黄先生要求撤销《违法建筑认定书》案件的复议审理过程中,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却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黄先生的部分房屋。
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镇政府对涉案建筑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后,未听取黄先生的意见,径行作出《××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通知书》,并强制拆除了被认定违建的房屋。
京平律师镇定应对,又一纸复议申请提交给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机关确认镇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三、两次复议连连得胜,挫拆迁方锐气
复议机关最终认可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存在程序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程序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亦严重违法。
复议机关最终先后作出了确认《违法建筑认定书》违法的决定和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的决定,黄先生的维权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后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实施违法拆迁、压低补偿可谓拆迁方的惯用伎俩,大家不必陷入恐慌并匆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招数”亦有破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