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里牵涉一个问题,即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那此批复一经做出,岂不是剥夺了部分行政机关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政府部门拆违、实施具体行政造成了阻碍?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为完全授权,即只要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样《批复》的出台就使法院彻底改变了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的尴尬地位。
简单说来,此《批复》的重要意义就是明确了《行政强制法》已经授予地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再拿法院当枪使了。这一《批复》的出台,可以说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从根本上杜绝了近年来出现的通过法院介入实现违法拆迁的现象,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将司法机关本身从违法拆迁的人民矛盾中解脱出来,实现了司法系统在违法拆迁案件中的真正中立,对于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赵健律师
联系电话:1346667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