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是2001年《拆迁与补偿条例》施行后第三年,也是暴力拆迁开始大规模爆发的元年,拆迁户采取自我伤害的方式进行维权,显著的表现是用火进行自我烧毁。
2003年8月22日,发生了翁彪自焚的事件。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旧城改造,同庆里28号居民翁彪家被非法强拆。翁彪手持汽油冲往拆迁指挥部,在身上浇满汽油然后点火自焚。翁彪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拆迁办6人受伤,南京所有拆迁项目全部暂停,家属获得65平方米的住处,26万慰问金。邓府巷七八十户居民集体上访。
翁彪自焚,导致拆迁项目停止。后来自焚者是否知道此不得而知,但如果后来者也希望用自焚这样悲壮的方式阻止拆迁,事实证明已经达不到目的。
同年的9月15日,安微青阳的朱正亮因旧城改造拆迁补偿不合理,前往金水桥前自焚,用DV记录刚刚建设的新房。朱正亮本人轻伤,新华社、人民网、南方都市报等报道,各大门户网站头条关注。但当地旧城改造依旧如期继续。
时间步入2005年,暴力拆迁在全国愈演愈烈,拆迁户们开始意识到自我伤害并不能阻止拆迁,有的拆迁户于是转而采用武力对抗拆迁方。
2005年3月一开春,广州从化市政府组织近千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张灿成等人的商铺进行了暴力拆迁,老人与妇女被消防高压水枪射昏。张灿成带领邻居向拆迁队泼洒农药、浇淋汽油、和抛掷砖块。被以“妨害公务"判处一年六个月,拆迁照常进行。
还有2005年浙江杭州何费家被强制拆迁,户主何费拒绝打开自家铁门,并挥舞菜刀、威胁跳楼、开煤气示威对峙,被当场制服,强制拆迁。
仍然有人以自杀抗议, 6月5日,山东菏泽,牡丹区兴建香格里拉广场。以公益建设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由于拆迁补偿偏低,李民生等居民不愿意拆迁。李民生以上吊的方式抗议,李身亡,但拆迁如期进行。
2007年格外特殊,我国和西方学者均将这一年作为划分我国拆迁时代的分水岭,因为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颁行。使得拆迁户维权有了基础和根据,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勇敢,对抗性也更趋激烈。
当年可称为年度新闻之一的是马家三口故意杀人案,以一家三口入狱为世人所惋惜。2007年3月22日,苏州”金铝新城物流园建设项目中,拆迁公司只补偿土地使用面积不补偿房屋价值,马雪明因此拒绝拆迁。苏州拆迁公司实施了强拆。马雪明使用砍刀砍杀拆迁人员致2人死亡1人重伤。马学明被判死刑,妻子杨根春被判无期徒刑,儿子马春凌被判徒刑8年。
次年发生的张剑刺毙拆迁人员案也广为人所关注。 张剑2008年5月14日,“张剑杀人案”: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迁,建造豪华别墅商业区、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硬等方式强拆。张剑刺死拆迁人员,被判刑3年,缓刑五年,房子被拆。
海归夫妇潘蓉投掷汽油燃烧瓶抗拆获刑更是传遍海内外媒体。同年6月12日,上海机场集团兴建机场交通枢纽工程,计划拆除潘蓉480平米的四层楼房,潘蓉不满118万补偿。投掷汽油燃烧瓶对抗推土机,最终潘蓉夫妇被判处妨碍公务罪8个月。
至2009年,暴力抗拆仍不见减。5月底,又发生了王马玲故意伤害案。江苏宿迁的王马玲,因不堪人手拆迁人员的辱骂、威胁、殴打、骚扰等暴力行为,与两个弟弟和拆迁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酿成1死6伤悲剧。王马玲因故意伤害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27万元。
10月9日,甚至出现年仅16岁的少年赵明阳刺死截访者的刑事案件。起因是顺赵明阳因拆迁款等问题与家人上访,将劫访者李小龙捅死,900多名村民为他联名求情,最终赵明阳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组织接访的原村书记藏军被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到11月,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唐福珍自焚案。成都金牛区因修建公路需要拆除唐福珍夫妇投资700万元的综合楼,仅补偿217万元。唐福珍夫妇拒绝拆迁。两天后,金牛区城管和公安强行拆除,遭到唐福珍拒绝,并采取过激手段阻止。唐福珍在与城管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后,两次在身上浇汽油自焚,造成的结果是唐福珍重度烧伤不治身亡,但房屋当天依然被拆。不过,唐福珍自焚于屋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拆迁条例》合宪性的讨论,是中央废除《拆迁条例》的导火索。
以上是一些暴力抗拆的拆迁维权事例,不是全貌。我国每年过早拆除6.4亿平方米的房屋,十多年当中发生的拆迁难以计数,上述事例只是冰山一角,却至少已经可以说明,暴力抗拆不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即便得到了补偿,不可能全额补偿,且往往代价巨大。其实这也是共识。
只要是暴力维权,不论关注度的高低,往往都意味着失败。如上述以故意伤害、杀人定性的按理中,不论是全国普遍关注的马雪明还是关注度不高自缢而亡的李民生,都没能保全自己的房屋,不能获得公正的拆迁补偿,而且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本期谈论的是2000年代的非制度化的维权,就意味没有重复司法途径维权失败原因的必要。就上述暴力抗拆为什么归于失败,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拆迁维权是一场拉锯战,但仍然有规则,触犯规则就会被施加惩罚。一旦出现暴力维权、自焚、杀人等极端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必然介入,而这些暴力行为为法律严禁,暴力行为实施者必须负刑事责任,这也淡化了他们维权本身的正当性。
第二,弱者身份在双边的关系中难以起到效果。弱者身份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在一般观念里处于弱势地位,他可以因为拥有弱者身份得到保护。但弱者身份成立的前提是强者或弱者均受法律,至少受社会道德的约束,这种约束不能来自于强者自己,只能来自于社会或者第三人。在自然法已经崩坏的今天,强者只有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批判下才会对弱者仁慈。拆迁户是一个典型的弱者,自残(包括自焚、自缢)是表达他们弱者身份最为激烈的手段。但单独面对拆迁方而无他人介入时,双方关系是不平衡的结构,正如同处在霍布斯自然状态下丛林中,没有公道也没有正义,此时强权即是真理。
第三,暴力、死亡等因素,挑战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虽然历史上的人类政权热衷于战争,但人类天然地还是倾向于远离暴力动荡、寻求安宁平静。杀人和自杀事件本身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容易触发公众的抵触心理,事后很难得到大部分公众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