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房地产开发拆迁纠纷的起因都是拆迁补偿款标准偏低。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等行政征收确定了公正补偿的原则。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按照法律的规定,拆迁方实施拆迁,都应当先给与公正补偿,再实施拆迁。在很多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市、县级政府依法发给了符合国家规定公正补偿标准的补偿;但是,在一些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仍然有很多征收方不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以低于中央所要求的标准发给拆迁补偿,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面对这些不依法给以公正补偿的拆迁征收行为,争取提高拆迁补偿就成了被拆迁人普遍争取的利益。而当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无法达成协议之时,拆迁人可能会采取强拆的措施,被拆迁人由此面临被强拆的危险。
一旦房屋被强拆,就失去了与拆迁方谈判要求公正补偿、主张合法权益的筹码。要与拆迁方谈判,就需要谈判的时间。因此被拆迁人必须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尽可能争取到更长的谈判时间。而阻止或者拖延房屋被强拆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房屋被拆除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拆迁方在决定拆迁时,会下发公告,公告内会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救济期限,行政诉讼就是这个期限内最主要的救济途径。这个法定期限是抓住维权机会的宝贵期间,不可大意忽视。因为如果不在在此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法定期限届满以后,拆迁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拆除房屋。到时候就为时已晚,损失也难以挽回了。
拆迁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中立的角色,不一定站在拆迁者一方,结果如何,关键看哪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拆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拆迁户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反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起诉后,会依法对拆迁行为及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同时停止拆迁行为,如此一来,就成功地将强拆的时间往后推延,为与拆迁方的谈判争取时间。
起诉拆迁方后,倘若拆迁方仍然没有满足被征收人的要求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同时拆迁户对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也还有机会。自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起,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效力,拆迁方不能进行强拆,二审期间作出裁判前,拆迁方也不能实施强拆。
如果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判决原告败诉,房子又可能面临强拆。此时,应当上诉,但是,在二审作出裁判以前,更要想办法中止诉讼,为谈判争取时间。这个时候十分考验原告和诉讼代理人的能力。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大致可以以提起另一个诉讼的方式,来中止原先案件的审理。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将案件审理的时间延长。当然,一审作出裁判前,也可以中止诉讼。等到拆迁人不愿意长时间耗下去的时候,便会愿意接受提被拆迁人的要求。到这一步,维权就可以说是成功了。
但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述虽然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并非易事。由于行政法专业度很高,与老百姓生活距离太远,行政法原则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抽象性与复杂性并非一般人士所能够把握,拆迁户本人更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也无法把握维权的时机和掌握维权的节奏。所以关于证据搜集、何时起诉和起诉之后的后续工作以及维权节奏的把握,都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不能埋头蛮干,蛮干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财物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