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强拆资格的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原本的“行政强拆”制度,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将缺少权力制衡,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强拆”的条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征收拆迁中的房屋,无论是各级政府、街道办、村委会还是其他拆迁实施单位,都没有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只能在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后,申请法院强拆。
2.如何确认强拆主体
一般来讲,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房屋强拆行为,如果存在明确的前置程序内容,例如征收拆迁公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则可以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无法查清强拆主体,可以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征收拆迁工作、作出征收拆迁公告的政府部门为强拆主体。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的,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认定实际强拆主体。
3.强拆的责任认定
在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之后,拆迁维权就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权利人可以就强拆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应为其在强拆中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老百姓应当对在强拆中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如果由于拆迁方的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无法举证的,应由强拆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可以由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裁判赔偿数额。
可以说,法律对于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较为完善的举证及维权通道。但是征收拆迁涉及的程序十分复杂,作为非专业人士的老百姓很难识破征收方的套路,稍不留神就会坠入拆迁陷阱,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甚至可能因为自己的无心之举,使日后维权的难度提高数倍。遇到强拆问题,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意见,才能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维权的效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