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告诉您,作为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因为房屋被拆除就当然地认为房屋不能评估。其实,最高法已经在多个裁判文书中明确表示,对于被拆除灭失的房屋价值的确定,也是可以评估鉴定的。
1.被拆除房屋价值可以被评估
例如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裁判文书中,针对广西百色市欧某诉市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一案,关于评估鉴定的意见就明确表示: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的损失没有办法证明,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主体查明的和相对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
2.以赔偿时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
在新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中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房屋已经拆除损毁,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因此应以赔偿时作为价值时点对房屋进行评估,这为确定房屋赔偿价格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
3.以相邻房屋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参考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迁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做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综合以上内容来看,房屋即使被拆除,只要能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明确房屋的产权、面积、建设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也是可以进行评估鉴定的。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成为人民法院更加认同的方式。如您遇到房屋强拆维权困难,建议您选择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律师对这种已经不具备评估实体的房屋的评估程序和方式更为了解,能够在房屋认定以及评估价值过程中运用专业优势,为被拆迁人争取更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