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被征收人遇到房屋欲被强拆时大可不必紧张,要对其足够重视,了解相关法律后及时维权,便可从容应对。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有几个行政行为意味着房屋有可能会被强拆,具体展开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如果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通常会包括补偿决定的依据、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因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因对补偿不满而未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时,很有可能将会收到行政机关下达的补偿安置决定。此时要注意,如果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满一定要及时维权,这样才有可能及时制止行政机关强拆房屋。
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责令限期拆除针对违法建筑。因此当被征收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时,也就意味着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了。此时被征收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实践中,当被征收人收到了该决定,需要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签发主体是否合法、被征收人是否已获得了补偿安置等方面判断该决定是否违法,如果存在违法事由,可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