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对于法定补偿部分,不再进行赔偿
根据(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王某、郑某诉山东省烟台市某区政府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中提出了以下意见:
如果同一行政行为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并启动了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使用救济手段,寻求行政补偿,应当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
而案涉房屋经过了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则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扩大损失。
即对于征收方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强拆的,国家赔偿只针对后续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扩大损失进行计算,不再对先前征收的补偿行为进行审查。
但征收方在没有依法就涉案房屋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非法强拆了涉案房屋,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给予任何补偿。这时在国家赔偿程序中需要一并解决房屋补偿利益的落实。
另一方面,“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也体现在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征地拆迁法规中。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严格的“国家赔偿”部分,始终坚持的是“填平补齐”的原则,不会随意“开口子”,搞灵活变通。
因此,房屋被强制拆迁后,拆迁户仍然需要根据上述的征地拆迁法规,争取提高拆迁补偿金额。不同于普通拆迁补偿纠纷,这时房屋已被征收方强拆,拆迁户在客观上已丧失了协商谈判中最有力的筹码,想切实提高拆迁补偿只会更难。
而且,在房屋已经强拆的情况下,证明房屋的市场价值并不容易。如果在被征收房屋遭到强拆之前没有依法完成评估程序,估价就会成为双方反复争斗、博弈的关键。不过,房屋已被强拆不复存在,希望能够估价较高价值的一方显然并不占优势。
又比如实践中令人头痛的无证房问题,同样不会因房屋被非法强拆,征收方存在过错而自动解决,是难题的照样还是难题。如果拆迁户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的合法性,赔偿判决仍不会是大家所期望的“全部补偿”,方案怎么样,赔下来就会是什么样。
综合以上分析,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
一是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国家赔偿归根到底还是由拆迁补偿纠纷所形成的,因此拆迁户要尽早解决拆迁补偿纠纷,不能一味地消极等待。
二是不满意评估结果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是应趁早保留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价值、合法性、安全性等。为了避免后期纠纷中出现“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只能将工作做在前面。
根据个别情况,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自行拍摄房屋的整体结构、外观、内部装饰装修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搜集能证明合法建筑房屋的文件和证人证言,房内物品的完整记录及证据…这些措施都是积极有效的,会在房屋遭遇意外时帮助我们。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强拆,甚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对于被拆迁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自然,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时,法院通常会主持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有可能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还是要判决,通常判决具体数额往往会令被征收人难以满意。
因此,协商、调解应该是最重要的,如果房屋还在,根据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去找征收方谈话,效果可能更好。满意的拆迁补偿安置结果不是判下来的,而是“谈”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