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村于2017年决定进行城中村改造,将村改为社区,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在这个过程中,村集体中的居民必须交出他们的宅基地,用来建造新的拆迁安置房屋。之后不但可以获得一栋拆迁安置房,还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拆迁补偿款。尽管多数居民都赞成,但李大妈却反对这个工程,她认为虽然现在的房子没有楼房那么方便,但她还有庭院,可以种花种菜,也不存在上下楼梯的问题。可是,她的想法并没有得到村委会的支持,而且房子还被村委会强拆了,李大妈找到了村委会,村委会说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政府推行的,要说法就去找县政府。所以李大妈就把县政府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明吴家社区居委会为实施的城中村改造,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李大妈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强制拆迁案系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法院驳回李大妈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提醒,如果对强拆行为有异议,可以在修改被告之后再起诉。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无权进行强拆,但既然达到了这一步,当事人也只能选择起诉村委会侵权,或者报案,无论是什么名义,既然是村委会自己组织的城中村改造,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也无权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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