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强制拆迁前提条件是什么?
1、强制拆迁前拆迁补偿安置已经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拆迁户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部门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拆迁一方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部门与拆迁户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4、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拆迁户,拆迁户仍拒绝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拆迁户,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户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拆迁户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拆迁户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最后期限。
5、强制拆迁前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拆迁户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诉讼将无据可查,所以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十分重要的。遗憾的是,法律未明确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后果。
强制拆迁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如果没有相关批准,自己的房子就被强拆了,建议你可以好好的请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