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定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行强制拆除,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要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要经过调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公告等几大法定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送达该文书才是合法强制拆除流程。
在强制拆除房屋时,若有任何程序缺漏或者执行不到位,都属于程序违法,都可能成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事由。
尽管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司法强制拆除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房屋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手续的,方可执行,而且强制执行前应发出通知。
什么情况下才会触发司法强制拆迁?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拆迁户,又不履行拆迁补偿决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在司法强制拆迁之前,要有各种书面的执行通知,通知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义务,通知未履行的后果,以及执行时间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拆迁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