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要记住,自己的房子该不该强制拆除不是拆迁方说了算,拆迁方没有这个权利,就算是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也需要法院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才可以开始拆房子。
以下几点要牢记:
1.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做出强制拆迁决定;
2、双方达成协议,且拆迁方已履行补偿安置义务(ps:先补偿后拆迁);
3、拆迁户对拆迁方履行的补偿安置义务不服,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
即使拆迁户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未搬迁、未腾房前反悔了,拒绝配合腾房交钥匙。拆迁方仍无权直接根据已签订的民事合同强制拆除房屋,而只能通过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那么,因为拒绝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被强制拆迁时我们该怎么办?
当房屋被拆除后,大多数拆迁户都不知道是谁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子。想起诉维权却不知道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立案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往往因起诉对象错误而被法院驳回。
对此,被拆迁人可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将对方告上法庭,强迫对方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当拆迁方有履行能力时,可要求其履行,拆迁方没有履行能力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其他安置房赔偿损失。
对一些盖有印章的文件,要特别注意。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为6个月,起诉期为1年,而未告知诉权则为6个月。控告期限非常重要,一旦超过期限,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即便立案,最终也会因超期起诉而裁定驳回。
拆迁工作中,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上缴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都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拆迁利益,影响巨大。对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以撤消此类决定。起诉或复议是一种强有力的有利措施,以保护住房免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