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违法乱纪强制拆迁被征收百姓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实施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不知道是谁拆的怎么办?
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制拆除时,常常会面对两大问题:一是被告是谁;二是没证据怎样立案。
如今,上述难题已迎刃而解,最高法律判例中明确指出,拆迁户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
国家法律、法规仅授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执行。所以,被拆迁人可以以征收实施部门为被告来起诉。
对于没有证据的问题,被拆迁人们往往感到担忧。一般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想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也要证明是谁实施的。但是,在拆迁与维权中,要求拆迁者承担这种举证责任并不合理,被拆迁人没有相应的调查权力,难以获得拆迁方侵权证据。考虑到这一点,最高法院判例明确指出,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只要拆迁户能够证明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并且能够初步证明侵权行为很可能是由被告实施的,即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应当立案。
三、房子被拆后涨价了,按什么时候的价格赔偿?
在(2018)最高法行第202号判决中,最高法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应尽快通过签订才补偿协议或做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对被征收人及时进行补偿,保证补偿的实质公正。由于征收人的原因,对被征收人做出的补偿决定有明显的不合理延迟,并且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补偿决定作出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有较大变化,如果再坚持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格评估时点,则不利于实现公平补偿;以补偿决定作出时间点作为房屋估价的时间点,比较利于实现公平的补偿。
因此,不能把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的时间定为征收决定公告日,如因征收拖延未能及时作出合理补偿,应将房价变动考虑在内,以补偿决策制定时间作为确定房屋价值的时间点,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
四、保证失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维权过程中,即使强拆违法得到证实,但是否能得到赔偿也是未知数。对于非法强制拆除导致被征收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给出了答案。《第三巡回法庭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常见问题作出了相应解答》中明确指出:违法拆迁的赔偿应当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保被征地农户等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按照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得的补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强制拆除而导致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行政赔偿,保证被征收人对非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依法征收拆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