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当房屋被违法拆迁后,找到具体的行政机关,要求其承担责任时,一些机关单位会推脱违法拆迁不是自己进行的,或把违法拆迁说成是工作人员的误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遇到以下情况时,如何处理?
情况一:开发商违法拆迁的,与我们无关。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负有监督职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拆迁中,如征收部门将违法拆迁行为推给开发商来搪塞、推脱责任,即使违法拆迁行为是开发商实施的,也推定是征收部门委托进行的。
情况二:“违法拆迁”是由工作人员“误拆”引起的,是民事纠纷。
在“违法拆迁”面前,行政机关给的理由是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拆”,把“行政争议”说成“民事纠纷”,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违法拆迁"或"误拆",都是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造成的,其个人行为已被纳入职务行为之内,相关责任的承担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非法征收或者征用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因此,说行政机关把违法拆迁的责任推给执行人员是经不起推敲的。
起诉违法拆迁时,要有明确的被告,此时,如征收方说不是自己做的,则需要其拿出与其无关的证据,假如拿不出,那就必然要承担违法拆迁的责任,被征收方在选择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千万不要被一句“不是我做的”所迷惑。